发布日期 2020-08-09 | B站 | YouTube
正文
张玉环的赔偿
大家好,2020年8月9日星期日,欢迎收看152期睡前消息。请静静介绍新闻。8月4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向坐牢27年的张玉环道歉认错,撤销之前的死缓判决,无罪释放。有律师根据以往案例计算,认为张玉环能拿到的各种国家补偿、赔偿,应该是400万到500万之间,督工你怎么看待这个赔偿数字?律师的计算是有依据的。8月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刚刚对关押15年的吴春红做出赔偿决定,除了道歉之外,各种补偿赔偿合计262万,平均每年17.5万。17.5乘以27是470万左右。如果规则不变,估计张玉环也就得到不超过500万的补偿了。但是,关了差不多一万天,只赔偿不到500万,是因为所有的赔偿补偿计算都基于一个数字,释放时候的职工平均工资。现在职工平均工资是300多块一天,在这个基础上加一点精神补偿,就是不到500块一天。
这个赔偿依据,明显不合理,而且是侮辱性的不合理。如果把坐牢视为失去工作机会,不能养家糊口,所以要补偿,过去一万天张玉环可是连续失去工作机会。如果他这27年去艰苦的无人区值班,不能回家,一天都不休假,无论是用劳动法来计算,还是用社会惯例来计算,拿到的钱肯定不是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时间,起码要乘以三。这还没考虑到27年间他多次受到死亡威胁,工资不应该比照普通职工,起码参考一下远洋水手或者煤矿工人和雇佣兵的日工资。要是最终调查显示,张玉环指控的编造证据、刑讯逼供的确存在,那补偿就更不能按照平均工资来计算。另外,按照平均工资计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押时间有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关押半年,就当生了一场大病,还是可以继续适应生活和工作的。关押5年,人生就和社会脱节了,升职,学习机会都一去不复返,一步赶不上,处处赶不上。
被毁掉的人生
关押十年以上,已经认不出外面的世界,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当一个普通人。关押27年,张玉环现在几乎是个废人,连怎么花这几百万的补偿款都不知道。所以我认为,国家补偿不能按照简单的乘法计算,起码给个二次函数,按照抛物线增长。8月6号,人民日报公号侠客岛讨论过张玉环问题,说之前被错误关押,拿到65万补偿的赵作海,很快就把40万投到传销和奇奇怪怪的理财项目,糟蹋掉了。后来还有一个拿到补偿金的陈满,很快拿出100万买所谓的"维卡币"。人在监狱里与世隔绝几十年,外面的骗局和经济模式进化了几十年,司法制度的受害者很容易再次成为现代经济问题的受害者。人民日报公号因此认为,要帮助蒙冤者回归社会,而不仅仅是给一笔钱。但侠客岛公号没说具体模式。我认为,对于错误关押十年以上的受害者,除了心理辅导,有必要额外设立一个按年支付的退休金,不应该低于国家副处级干部退休标准。
当然,当初设计补偿制度的人,也不是刻意要侮辱张玉环这样的受害者。我猜他们当初想的也就是错误关押几个月,几年,就把人放出来,很难设想后来的干部这么夸张,把无罪的人关押27年。如果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坚持实质正义,就要替当初设计制度的人打几个补丁,体现司法制度的最基本人道主义精神。
追责的三步走
就算给了足够的补偿,这件事也是一个国家和受害人双输的结果,督工你认为怎么做才能避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首先要把当初公检法系统的所有当事人找出来,公布姓名,公布当时和现在的职务,指出每个人在错误判决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尤其要公布他们在张玉环事件后,还办了哪些案件,允许这些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重新检查办案流程。至于公布名单以后,最后是不是要追究责任,是不是要100%追究责任,都可以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讨论,但是公民有权利知道当初的每一个环节是什么人在执行。如果连责任落实到人都做不到,所谓今后避免问题就无从谈起。其次,要对全国人民做一次精确复盘。当初公检法机关用非法的手段搜集证据,用刑讯逼供拿口供,又根据口供和非法证据判死刑,判决的时候甚至没有律师出面。这些事件必须把文件和当事人回忆录公布出来,让我们知道具体决策流程,知道大多数参与办案的司法人员怎么想,为什么明知自己在违法,但是不提出反对意见。第三,要奖励相对忠于职守,维护法律尊严的干部。
当初司法机关用了大量拿不上台面,给法律抹黑的手段,去制造一个错案。但是要看到,体制内还是有人坚持法律和正义的。1995年,2001年两次判决,按常理说,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张玉环杀了两个孩子而且不认罪,绝对是死刑立即执行,不会判死缓。结果判了缓刑,刀下留人,说明司法体系内部一定有人反对杀张玉环,要留下一个以后翻案的可能性。这样的干部,和同事相比表现很好,应该找出来公开奖励,奖励他们尊重生命和法律,顶住压力,不盲目追求政绩的做法。如果不奖励,将来就不会有人主动打破司法机关内部的勾结。这三件事都做完了,才能正式进入追究责任,改革体制的流程。
轻判的两个前提
当时的司法人员受制度的压力很大,司法系统内部要求"命案必破",舆论怀疑他们的能力,上级也要求他们尽快把反对意见压下去,尽快结案。在这种情况下,让具体办事人员去承担责任,是不是很不公平?
的确,追究一件明显不公平的错案,本身也要考虑公平和实质正义。我们的法律没有"同态复仇"原则,解决问题比报复更重要。所以我承认,制度的错误不能说100%都让当事人承担,否则具体办事人员承担了全部责任,制度问题也就没人追究了。考虑到具体情况,我认为可以减轻一些当时刑讯逼供,枉法宣判的罪行,轻判一下。但是,轻判有两个前提。第一个是前面说的责任落实到人。先落实责任,说清楚谁犯了错,问当事的司法干部是否认罪,然后才能谈轻判的事情。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责任,都不认罪,那轻判的起点都不知道,当然无所谓减轻责任。第二个是赔偿让当事人基本满意,让全国人民都觉得比较到位。毕竟张玉环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如果他的赔偿看起来就离谱,还要减轻当初违法办案的责任,国家政策就成了黑色幽默了。
这两个前提都满足,减轻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也是可以的,但是,得到宽恕的司法人员还必须配合国家,配合人民做一件事,就是主动检举制度问题,否则不仅不能宽恕,还要增加责任。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大家可以查查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定义。宪法这一条强调了两点,一是按法律规定审判,二是独立审判。当初用违法程序和证据判了张玉环,显然既不符合法律,也没有真正独立判决。我也相信当事人不太可能和张玉环有私仇,那么违反法律的理由就是有人施加压力,打破了"独立判决"的原则。那么,当事人员必须说清楚,这个压力从哪里来,谁下的文件,谁发了口头威胁,然后把制造压力的干部找来,看看他是不是认错,是不是他制造了压力。如果他也只是压力的传递者,他也有义务继续检举,一直到压力的源头为止。
毛主席留给我们这个国家一个好习惯,批评与自我批评,现在我们要寻找制度问题,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必须贯彻那条毛主席的原则。在整个检举过程中,必须让所有责任人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只要愿意对自己的话负责,就可以对全国人民公开分析流程,为自己的责任辩护。当初我不明不白的判了张玉环死刑,差点错杀人,现在要追究责任,当然也不能含含糊糊就把责任分给当事人。总而言之,先承认问题,再公开问题,然后才能解决问题。如果国家拿一点补偿,内部处理一下,张玉环案就混过去了,人民也不知道最终责任人有没有出来负责,不知道制度性错误有没有解决,就不会有安全感。最近连续有翻案新闻,经常是把人关十几年,20多年才纠正,人民群众有一个很合理的怀疑,就是司法机关宁可维持冤案,也要维护同事之间的友谊,不能单位聚餐的时候太尴尬。
所以,当年三四十岁的办案干部,十几年二十几年后退休了,老到无法追究责任了,才会有新一代干部纠错,在此之前宁可把受害者关在监狱里,老死最好。这个猜测可能是真,可能是假,但是逻辑上能自洽,所以不能回避,要用透明化来揭露真相,否则不可能消失,这几天就有一个舆论方面的类似案例。2015年4月,河南信阳公安局长李长根被判刑,罪名包括受贿,判决书承认有30多个信阳公安局的干部给李长根送钱买官。判决书公布以后,信阳市公民何光伟要求司法系统公布这30个人的真实姓名。但是,信阳法院和公安局不仅不公布名单,还删掉了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何光伟直接起诉。今年7月30号,河南信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何光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允许公布名单。这就是一个司法系统工作流程不透明,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
7月7日,138期睡前消息,我提到苟晶信息造假事件的时候提到一个原则,就是轻判行贿罪,重判受贿罪,这是司法系统破坏行贿链,在犯罪团伙内部制造不信任感的手段,所以不建议追究苟晶在身份造假事件内的法律责任。这次河南信阳公安局买官事件,受贿的局长已经被判刑了,我也赞同轻判这些买官的公安干部。但是,轻判不等于保护隐私,过去的事情可以放宽责任,甚至考虑到公安局长给下属施加的压力,可以既往不咎,但必须把当事人的身份公布出来,给以后选择干部的流程提供参考,也给信阳人民最底限的安全感,也是给那些不买官的干部一点荣誉感。如果信阳法院坚持保护30个买官干部的名单,受损的不仅仅是信阳法院和公安局的名誉。
疑罪从无的原则
与之类似,如果张玉环事件最后没有把所有当事人的名单和具体责任都公布出来,不深挖制度问题,也等于全国的行政、司法机关联合起来损失信誉,这是一笔地方干部乱搞,整个国家机器还钱的无形债务。所以我说公开信息比惩罚当事人还重要。最后,我注意到,很多人对这次张玉环翻案不满,反对疑罪从无原则,认为张玉环的身份还是杀人嫌疑人,而且是最大的嫌疑。这是缺乏基本法治精神的体现。如果刑事案件不能坚持疑罪从无,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社会上每个人都可能是嫌疑犯,都可能被强行定罪,每个人都没有安全感。哪怕未来发现新的证据,再次证明张玉环有罪,现在他也是一个清白的人,自由和名誉都不能被侵犯。如果刻意强调他的嫌疑犯身份,认为他和其他人不同,除了暴露自己的无知之外,还涉嫌诽谤公民名誉。媒体人应该谨言慎行,不要用自己的直觉代替法院判决,因为直觉在法律上一文不值,程序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更进一步说,如果有人坚持要用批判精神对付这次翻案,继续质疑张玉环,我建议他们考虑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案发当天自己的领导,自己的长辈路过这个村子,他们敢不敢用同样的批判精神去质疑自己的长辈和领导。疑罪从无精神不仅仅是用来保护嫌疑犯的,更是保护所有人的,如果自己希望有安全感,就必须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批判精神可以用在很多地方,比如说张玉环没有见到律师就判死刑的时候,如果真的批判精神过剩,最好早点拿出来。接下来我要向观众道歉,上一期我介绍也门油轮泄露危险的时候,说红海的含盐量高,比其他海域高10倍,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低级错误。正确的说法是海洋平均含盐量是3.5%,红海普遍在3.6%以上,某些地方可以超过4%以上,比平均值高10%,而不是十倍。另外,7月26日146期节目提到了中国对狗的管理太差,美国每年花3亿美元给狗打疫苗,基本消除狂犬病。
疫苗路线的勘误
我们每年花14亿美元给人打疫苗,还是每年死几百人,所以中国要积极学习美国的养狗管理制度。这个基本观点虽然没错,但是有专业的观众给我们指出一个重要的细节偏差。当时我解释为什么长生生物的生产缺口不能快速补上,说其中一个原因是长生生物采用比较落后的Vero细胞法生产疫苗,虽然便宜,但是其他生产商不愿意接收生产线。针对这个说法,有疫苗行业的观众在我们的评论区留言,指出我们的错误。正好我们团队新来了一位生物学背景的成员,通过查资料,请教专家,我们发现146期的说法的确有问题,中国的人二倍体细胞技术并没有明显的安全优势。之所以中国选择了这条昂贵的技术路线,原因是国内的狂犬病疫苗市场畸形发育。146期节目,我们提到,人二倍体细胞疫苗的异质性化合物和大分子少,引起过度免疫反应的风险更小,Vero细胞的技术路线要差一些。但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猜想。
对于Vero细胞疫苗理论上可能导致肿瘤的说法,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在两个前提下,Vero细胞并不会增加致瘤性。第一个前提是要限定传代次数。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的孟胜利博士解释过,250代以内的Vero细胞没有致瘤性,而疫苗工厂用的Vero细胞最多只扩增到160代,几乎没有工厂用200代以上的疫苗,所以是安全的。第二个前提是残留DNA含量不高于10纳克。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提出了这个标准。但是2010年《中国药典》规定,每剂狂犬病疫苗的DNA残留量不高于0.1纳克,比**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严格100倍。**这个检测标准严格到苛刻的地步,迫使法国老牌疫苗制造商维尔博退出中国市场。所以,哪怕从理论层面分析,Vero细胞的问题已经用技术标准消除了,和200多块一针的疫苗同样安全。
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第三次狂犬病专家磋商会文件,建议停用神经组织疫苗,其他的疫苗,包括鸡胚疫苗,鸭胚疫苗、Vero细胞疫苗,人二倍体细胞疫苗,安全性都得到了确认。再往前看,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过《狂犬病疫苗临床反应观察信息表》,当时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在中国还没上市,基本都是国外的疫苗数据。Vero细胞疫苗的局部轻度不良反应率是7%,发热病例占6%。而人二倍体细胞疫苗的局部轻度不良反应率是21%到74%,发热概率是7%到55.6%。虽然大多数不良反应都不会威胁健康,但明显可以看出来,反而是Vero细胞疫苗更安全一点。
反超的生产工艺
全球数据来看,反而人二倍体细胞疫苗不良反应更多,中国为什么要引进这种更贵的疫苗技术呢?
因为中国的狂犬病疫苗生产标准太严格,所以解决了人二倍体疫苗的不良反应问题。从疫苗生产来看,目前中国的国产人二倍体疫苗都是成都康华生物公司生产的,他们使用大体积生物反应器微载体规模化培养、扩增人二倍体细胞技术,技术层次超出了发明狂犬病疫苗的法国巴斯德公司。这个生产流程的自动化水平高,全程封闭,而且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抗生素,污染风险很小。从提纯工艺看,四川省疾控中心介绍过,国外的狂犬疫苗一般是用微孔过滤法除杂质,之后再纯化。国内的疫苗在超滤浓缩纯化后,再用分子筛柱层析法进一步纯化,这就是实验室里俗称的"过柱子"。所以国产疫苗的纯度明显比国外要高。四川省疾控中心2019年6月在《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发表论文,数据显示,进口的人二倍体细胞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是13.44%到29.19%,国产疫苗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只有0.23%到6.98%。
所以人二倍体细胞疫苗技术能在中国扎根。
督工,那这么说,国内狂犬疫苗的生产技术是不是超过了西方呢?
至少在工艺方面已经超过了。全世界的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都是在巴斯德公司80年代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但是巴斯德的人二倍体细胞疫苗采用第一代静止培养工艺,不仅质量不如我们,而且价格高,382美元一针。国内能把价格降到200多人民币,已经很不容易了。除了人二倍体细胞疫苗,中国还在开发更先进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生产技术。2018年开始,珠海泰诺麦博,中国华北制药,中国兴盟生物科技都在研究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单克隆抗体技术,有的已经进入了三期临床阶段。除了中国,其他国家很难想象这种行业生态。
畸形的疫苗市场
有这么先进的技术,我们能不能用狂犬病疫苗去赚外国人的钱呢?
很难,因为买得起人用疫苗的国家,对狗的管理都比较严格,给狗打疫苗就行了,不像中国有这么多人需要担心狂犬病。有需求的国家,比如说印度,又往往没钱买疫苗。就算是国内现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也是一个应该尽快消灭的畸形市场。中国的狗管理不严格,而且普遍不打疫苗,所以中国人只要被狗伤到一点就去打疫苗。狂犬病一旦发作,无药可治,所以中国人的疫苗,我们要尽量追求安全。虽然从技术上说,Vero细胞法和人二倍体细胞法的安全性差不多,但是药厂故意宣传Vero细胞理论上的缺陷,给销售几倍价格的人二倍体细胞提供了理由,也给整个产业链上所有的人带来了好处。前面提到,国内的人二倍体狂犬病疫苗都是成都康华生物独家生产。这家企业的实控人是温州奥康鞋业的老板王振滔。成都康华2016年的营业额是9200多万,2019年是5.55亿。2016年净利润660多万,现在是1.87亿。
看来温州老板的眼光很准,中国疫苗市场不仅规模大,还能承受幅度很大的涨价。过去一年,人二倍体细胞法疫苗的批签发量比例大幅上升,从4%增长到18%。考虑到每支人二倍体细胞疫苗的售价是Vero细胞疫苗的四倍,中国人花在两种疫苗上的钱差不多,今后可能还会花更多的钱买更贵的疫苗。然而,这笔钱花的毫无意义,虽然支撑了一批疫苗公司产业升级,但我们本来就不需要这些疫苗企业。如果大多数疫苗企业都搞畸形产业升级,把疫苗价格普遍提升到几百块一针,恐怕被狗咬而不打疫苗的贫困人口会上升,制造更多的死亡案例。我们必须尽快给全国的狗打疫苗,消灭这个占全球80%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就算暂时不能全面解决问题,至少也要正确宣传疫苗常识,不要让高价疫苗再赚那么多钱。中国药品行业是很缺投资的。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一个化学药物研发的高峰,支持了很多欧美药企发展成超级企业,这个机会我们错过了。2010年以后,生物制药研发竞赛在全球展开,中国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在PD-1抗癌药领域,中国公司是能够把美国人逼到打价格战。如果我们能消灭全国流浪狗,强制所有宠物狗打疫苗,我们就能每年节约接近100亿资金。这笔钱投入抗癌药的开发,不仅能明显提升中国人的寿命,也能出海去赚外国人的钱。疫苗问题结束了,感谢专业观众的支持,希望以后能够多多指正我们的错误。另外,今天晚上,"马督工"的个人号还会更新一个新的百科节目《万物由来》,之前预告的旅游节目《我们生长的地方》也会在下周更新,欢迎大家关注三个节目的更新时间。152期节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收看,我们周二再见。
附录
事实订正
已核对
- 背景事实已核:张玉环1995年1月26日被南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江西高院发回重审后,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死缓——两次判决均为死缓,从未判过普通「缓刑」,正文「结果判了缓刑」语境上确应为「死缓」。校对已裁定按音频照录口播(属口播措辞失误类,维持原稿),本核查仅确认事实,不另提订正。(来源 维基百科)
- 核实成立:WHO及行业通行标准为——疫苗生产用Vero细胞限制在150代(population doubling)以内、150代以内无致瘤性风险(国内部分企业更把终末代次控制在140代以内)。口播「250代以内」「最多扩增到160代」与该通行标准不符(个别现代细胞库另经验证可达更高代次,但非疫苗行业通行口径)。校对已裁定按音频照录,本核查仅确认事实,不另提订正。(来源 m.baidu.com)
- 复核确认:现行正文已作「案发当天」,与上下文语义一致;「案犯当天」为转写误字,校对注自述已据音频订正,处理正确,无需再动。(来源 哔哩哔哩)
- 核实无误:现行(2018年修正)宪法第131条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18年修宪前为第126条,因增设监察委员会条款顺延),正文引文与法条原文一致,期数标注正确,无需修改。(来源 ahdh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