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8-26 | YouTube | Google Drive(非官方补档)
正文
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欢迎收看第26期高见。本期我们来聊一聊半个多月前发生的河南法官遇刺案。8月上旬,网传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有一名法官被杀。8月9号,红星新闻给法院打电话证实了消息。12号,法院发布通报,进一步披露了案件细节。案件起因是4月4日的一次交通事故,党某某骑两轮电动车被撞,导致左踝和左腕关节处受伤并住院。党某某在7月4号到漯河市郾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责任方李某某与保险公司赔付1.88万。法官王佳佳在7月23日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000多,不到起诉金额的一半。8月7日下午6点左右,党某某持刀进入王佳佳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之后在电梯入口处将王佳佳颈部割伤,导致王佳佳死亡。8月8日凌晨3点,警方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此时党某某已经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案件曝光后,互联网舆论迅速两极分化。
理性一些的网友会追溯既往判例以及实际情况,讨论判决是否合理。但更多的网友还是对案件未曝光细节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背景感兴趣,传出了很多小道消息。这些消息大都经不起查证,剩下的又没有办法交叉验证,竟然导致部分极端言论通过立场先行的方式对案件双方妖魔化。进一步看,这又是信息披露不足、媒体难以跟进报导的结果。舆论在小道消息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演绎发酵,反而导致关注焦点偏离的核心问题。
经不起查证的网络消息
先说经不起查证的网络消息。关于党某某的医疗费用,网络上流传一张图,有人自称是漯河中医院骨科医生陈晨,说党某某住院前13天就花了1.6万,后来没钱就走了。这段话看上去细节丰富,但前后逻辑矛盾。前面说党某某受伤不重,构不成实际伤残,这基本定性了住院医疗费用的范围。作为参照,在2018年的漯河交通事故案例中,构成实际伤残的患者,住院30天支出是2.2万多。这段话后面又说,党某某第一天拍片子花了1340.8元,13天花了1.6万,这意味着每天的支出强度都是第一天的水平,与伤情对不上。如果这段话内容属实,那首先是这家医院有问题。查阅漯河中医院官网可以看到,骨科医师团队从主任到主治医师一共21人,并没有陈晨。最接近的搜索结果是洛阳正骨医院有一名骨科医生叫陈晨,与事发地漯河对不上。
网络上关于王佳佳的绝大多数配图都是随便找的,被引用最多的一张工作照,是江苏盐城阜宁县的同名法官王佳佳,并非当事人。庭审公开网上传过33个王佳佳主审或参审的录像,封面图可以看到王佳佳,但现在漯河郾城区法院的所有庭审公开录像都已经无法观看了。此外,郾城区法院公众号上也能找到王佳佳在2024年被评选为“十佳办案能手”的照片,对应了法院公告的履历介绍。除此之外,王佳佳出现在报道上的次数非常少,目前我只能找到她2014年被授予个人三等功的报导,以及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她在2022年登台领取集体荣誉的照片。由于该案在二次传播过程中被胡乱配图,不少过去媒体报道过的地下车库事故照片被乱用,导致异乡网友一度认为王佳佳持有豪车。经相关部门核实,王佳佳名下两辆车总计价值21万。法院通报发布第二天,《现代快报》去案发地小区采访,公布了三张小区照片。
《现代快报》这篇报道已经被删除了,但网易上还有同步留存,可以看到事发地下车库的真实情况。《现代快报》拍摄了小区南门入口,安保措施很齐全。而且《现代快报》采访时,周边商户也很疑惑,说党某某是怎么进去的。但仔细核查就会发现,案发地出现在地下车库不是偶然。法院通报说,事发地是小区地下二层停车场。漯河市有两层地下车库的小区不多,结合《现代快报》拍摄的住宅楼里面,很容易确定案发小区。为了不影响当地住户,名字我就不说了。从街景图可以看到,小区北门有直通小区外的地下车库车道。结合进出地下车库的摩托车,以及车库内的自行车三轮车,可以确认小区物业对地下车库的进出管理比较松懈。这可能是因为从地下车库上电梯需要刷卡,所以党某某很容易就能进入车库,并伺机作案。还有网友根据百度地图上郾城区法院下午6点下班、案发也是6点多,推测王佳佳是早退。
但法院距离这个小区很近,开车只需要几分钟,时间上足够王佳佳顺路再拿个快递。总体上看,案发过程并不复杂。法院通报发布后,人民网发了一篇报导,从法院同事的视角介绍了王佳佳生前的故事。其中有一段说,王佳佳主动参加保险协会的会议,与各家保险公司沟通,提高案件和解率。很多网友据此质疑这是存在利益关系。但法院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是国内这几年一直在推进的政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与中国人保财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之后类似的合作消息各地都有。保险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必然更愿意拖延赔付,这在具体案件中就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而国内保险公司大都是国企央企,有社会义务,所以法院要推进执行救助保险保障,同时推动快速理赔,尽量达成和解。毕竟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推迟赔付,普通人往往才是受伤的一方。除了刚才提到的这些消息,还有一些网传消息难以证实或者证明。
比如有网友说,1.88万是援助律师给党某某算出来的,但从通报的叙事顺序来看,也有一种可能是党某某先主张的1.88万,之后才被指定援助律师。还有网友说庭审前保险公司愿意赔付1.2万,但也没有什么可靠依据。此外,还有一些网传的党某某个人信息,同样无法验证。总体上,这些无法验证的信息并不影响我们对庭审裁判的分析。
机械司法
接下来我们具体看法院的裁判逻辑。党某某与李某某交通事故案的文书并没有公开,但我们可以根据其他判例,来寻找王佳佳的裁判逻辑。裁判文书网上能检索到王佳佳主审参审文书共计2073篇,其中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的有82篇,去掉一篇重复发布的文书,总计81份庭审材料。我简单梳理了一遍这81篇裁判文书,其中王佳佳主审案件18个,参审案件63个。总体上看,王佳佳对党某某一案的审理,是沿用了相关案件的一贯审理逻辑,而且这不是王佳佳的个人判断,因为其他法官也是这么判的。总结一下。在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的案件中,原告起诉事故主要责任方对应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需要提交充分证据。如果原告在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三期鉴定,明确的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法院就按照三期鉴定来判定赔付。如果没有做三期鉴定但构成了伤残,就按照伤残鉴定日前一天计算误工期。
而且误工期、营养期的计算,应当按照公安部制定的三期评定规范来确定。如果没有三期鉴定也没有伤残,法院就根据医疗单据、医嘱或者前述公安部规范来确定各项费用。而且一旦保险公司举证说原告存在不必要的过度医疗或者挂床,计算赔付的日期还要打折扣。这种严格依照双方举证进行的裁判,在证据详实、伤情较重的情况下,可以得出比较客观的判决结果。比如许凤梅主审、王佳佳参审的(2014)郾民初字第02601号案,张某在2013年12月7日骑自行车被撞,导致失血性休克、多发骨折,两处9级伤残、一处10级伤残,住院79天。出院医嘱要求加强下肢锻炼,半年不能下床负重行走。张某出院后要求护理期不能按照住院天数算,要延长到出院后6个月。郾城区法院基于常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支持,判得很好。
再比如王佳佳主审的(2018)豫1103民初1631号案,刘某乘坐郭某驾驶的摩托车被撞,导致胫腓骨骨折,住院32天,出院医嘱说要做不负重健康锻炼,每月复查直至完全愈合。我国最高法规定,误工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刘某据此主张251天误工费,并在没有三期鉴定和明确医嘱时间的情况下,主张100天护理费。王佳佳法官在裁判时都予以支持,毕竟伤筋动骨100天算常识,可以说这个判例她判得也不错。而一旦证据不足,或者案件拖的时间太长,又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这种裁判逻辑就会出问题:法官往往会放弃自由裁量权,做最保守裁判。比如同样是王佳佳主审的(2018)豫1103民初2713号案,徐某某在2015年3月20日被车撞伤,导致左膝关节受损、左胫骨骨折,两处十级伤残。
伤残鉴定日期为2018年2月5日,拖得比较久,算下来从事故发生到定残日前一天共计1000多天,超出了医院医嘱说的休息一到两年。虽然实际伤残的误工期不太可能是1000多天,按医嘱上限算两年也略显夸张,但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界定到一年左右是可以的。就算原告主观上为了多拿误工费拖延了定残时间,但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也没有积极推动定残,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王佳佳在判决时仅基于骨折康复的一般时间,直接按照实际住院145天计算误工费,这就是明显的机械司法。毕竟在上一个案例中,一处十级伤残的腿骨骨折还能按照251天计算误工费。再比如许凤梅主审、王佳佳参审的(2015)郾民初字第01462号案,王某在2015年2月27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撞,导致一处十级伤残,王某妻子姚某也在三轮车上受伤。王某有个女儿是一级伤残,一直需要老两口照顾。
原告主张在住院康复期间委托他人照顾了女儿,保险公司要支付护理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误工费,但没能拿出有效的工作证明,保险公司据此说王某和郭某夫妇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丧失对女儿的抚养能力,法官也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事发时王某61岁,郭某刚好年满60岁。考虑到原告夫妻二人身为农民,不能否认他们仍然有意愿也必须继续打零工赚钱,从而抚养一级伤残的女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完全可以适当予以照顾,计算一笔误工费。但最终判决里并没有误工费,这就是机械司法。回到党某某案。法院通报中介绍说,党某某在事故中左踝、左腕关节轻微损伤。这里的“轻微损伤”不是伤情鉴定的“轻微伤”概念,而是医疗概念,没有明确定义,泛指没有后果、没有并发症,且不会造成长期损伤的伤情。也就是说党某某没有做过伤情鉴定,所以通报中才说法官裁判时结合了交警部门认定的“伤势轻微”。
党某某住院医嘱29天,15天就出院。虽然有可能是伤势确实不重,他觉得差不多好了就出院了,但也有可能是他缺钱,所以提前出院。绝大多数住院病例都无法在出院后立刻恢复工作,因此误工时间严格按照住院时间计算并不合适。如果是白领工作者出现单侧踝腕关节受伤,还能勉强工作;如果是体力工作者,肯定会在出院后误工一段时间。由于党某某在第一时间没有做伤情鉴定,从事故发生到起诉中间又隔了三个月,党某某的伤情可能已经基本痊愈,这在庭审时就对他更加不利。法官结合被告答辩意见,酌定按照15天计算误工费,说明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主张党某某后续14天是“挂床”,法官在裁判时又予以支持,这就是遵循了过去的机械司法经验。比如在陈志斌主审、王佳佳参审的(2015)郾民初字第01120号案中,原告王某住院103天,挂床47日,所以法官判决就按实际住院56天计算赔付费用。
但党某某关节受伤,即便存在挂床现象,严格按照实际住院15天计算误工费也欠妥。根据2018年河南省高院文件,门诊情况下,误工天数应当按照医治时间加医嘱休息时间计算;住院情况下,误工天数应当按照住院时间加出院后医嘱时间计算。党某某关节受伤,住院加出院后休息计算29天并不过分,严格判定按15天计算赔偿,就是长期机械司法的结果。判决过程合规但不合理,一部分网友努力试图用合规来论证合理,这让我想起了罗翔的一段话:
法律学习,千万不要陷入技术主义者。很多法律的学生,学习了法律之后,就带有一种强烈的傲慢,瞧不起老百姓,觉得我们是法律人。但提醒同学们注意,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在我看来,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所以大家会注意到,每年的司法考试都有那么几道最复杂的试题,这些试题,学得好的同学通常都做不出来,因为很多学得好的同学学着学着已经丧失人性了。但是哪些人能做得出来呢?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打扫卫生的阿姨能做得出来,卖菜的老太太也能做得出来,因为她有常识。
虽然党某某不服判决结果,但他并未提起上诉,而是选择了伺机报复。有网友认为党某某可能是走的小额诉讼,没有上诉机会,但该院之前的交通事故审判程序,要么是走普通程序,要么是简易程序,都可以上诉,因此党某某大概率存在上诉机会。但话说回来,就算可以上诉,由于党某某没有在第一时间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没有做三期鉴定,即便走二审程序,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很可能也不会推翻一审判决。法官在法庭上代表的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威,党某某刺杀法官,大概率会被处以死刑。类似的命案,最典型的是2021年向慧刺杀周春梅案。向慧和周春梅是老乡也是校友,周春梅在湖南省高院当法官。向慧有个官司,为了胜诉她多次找到周春梅,想要跟办案法官打个招呼,但都被周春梅拒绝了。于是向慧出于报复心理,朝周春梅头、颈部连刺数刀,致其右侧颈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
同年12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向慧执行死刑。总结一下。从过去的判例来看,党某某交通事故的赔付裁判并不是个案,也不是王佳佳自己的经验,而是郾城区法院多年以来的机械司法惯性,甚至可以说是全国基层法院的常见现象。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基层法院会机械司法。
为何机械司法
法院通报中说,2023年王佳佳审结428件案件,按工作日计算,接近每天审结2件案件。人民网后续报道说,王佳佳自办案以来共计收案2436件,结案2409件,结案率98.9%。所以很多网友认为,这么高的审案效率容易出问题,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司法成本是不可能三角。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步,基层诉讼案爆炸式增长,而大多数案件都要靠基层法院来消化。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提高基层司法效率,又想确保基层司法公正,就必须追加更多的人力财力,给更多的编制。我国司法系统的行政排位相对不那么靠前,这就削弱了人力财力投入。按照北大法学教授陈瑞华的说法,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全国法官总人数从21万多人削减到了12万多,减少了近一半。与此同时社会诉讼增加,审案责任又向基层法院下压,大多数基层法院已经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就更容易为了提高审案效率进行机械操作。
而基层法院做一审裁判时,还要考虑上级法院二审改判风险,要尽量免责,因此更不愿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更倾向于严格按照证据裁判、严格遵循法规条款、拿既有判例作为依据。网友觉得王佳佳审判效率太高,但她在郾城区法院里只能算是中上水平。根据郾城区法院官网介绍,2017年到2021年,郾城区法院法官年人均结案342件,最高的是676件。王佳佳审理党某某案的过程只是基层司法的缩影,并不是她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机械司法。这起案件的舆论风波结束后,如何解决全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困境,才是更应当被长期关注的问题。好,本期节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附录
事实订正
已核对
- 罗翔确有此表述:澎湃新闻转述其法考视频原话「千万不要陷入技术主义,很多学生学习了法律之后,就带有一种强烈的傲慢,瞧不起老百姓,学着学着就丧失人性了」,与文稿引文的核心内容(技术主义、傲慢、司法考试难题、常识)一致;文稿系口播对罗翔论述的展开转述,非逐字引用,可保留。(来源 澎湃新闻)
待核对
- 「导致异乡网友一度认为王佳佳持有豪车」——「异乡」疑为「一些/外地」之误,无音频依据
- 「出院医嘱说要做不负重健康锻炼」——疑为「功能锻炼」
- (2015)郾民初字第01462号案中原告妻子先作「姚某」后两处作「郭某」,前后不一致,未能核对该判决书
- 「还有一些网传消息难以证实或者证明」——疑为「证伪」